其次, 应该明确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条款。如果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实行的“临时仲裁”规则, 则可以不选择仲裁机构, 但是, 必须明确仲裁庭的组成程序。“临时仲裁”并不是指仲裁裁决是临时的, 而是指仲裁庭并不从属于一个常设的仲裁机构, 仲裁庭是“临时”组成的。
第三, 必须明确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试图另行向司法当局寻求同的裁决, 但是,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对仲裁裁决书的强制执行。此外, 还应该规定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文字, 以及仲裁费用的分担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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